中國民主黨憲章
2014年12月13日
序言
為了實現百年来中國人民追求的自由、民主理想,继承1978年民主墙運動、1982年海外“中國之春”運動和1989年爱國民主運動的未竟事業,完成1998年首發於浙江并迅速得到在许多省市响應的中國民主黨組黨運動,推動“零八憲章”運動和大眾政治參與,我們,在各個時期參與“中國民主黨”組黨的海內外民主黨人和其他認同民主理念的人士,决定聯合成立中國民主黨,為此特设本憲章。
壹 中國民主黨纲领
第一条 中國民主黨的任務
中國民主黨在現階段的使命是用任何合理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建立民主、自由和法治的社會。中國民主黨在未來將通過自由和公平的竞选參與治理國家、實現民主黨人的理念和政策主張。
第二条 中國民主黨的理念
中國民主黨以“自由、民主、共和、憲政、法治”等為政治理念,引導中國進入世界文明大道。我們坚信:
- 人人有天赋之人權,能夠對自己、家庭、群體和國家事務作出合理而恰当的判断與選擇。
- 個人自由是國家和其他集體社會的出發點和目的。追求幸福和自由是人的天性,人們能在彼此尊重和互利的原則上追求自己的利益而繁荣,并為自己的理想和子孙後代而奮鬥。
- 社會中人們的利益是多元和复杂的,人們的多元利益需要不同的政黨和組織来代表并通過公平和自由的表達来调和。社會不可能由一個政黨或組織当然地代表一切不同团體和個人的利益。
- 政府必須建立在國民的同意之上,國民的同意只能通過自由的表達和真實、公平的選舉而获得。
- 社會的繁荣進步歸根结底是每個個體發挥自己的美德和才智而累积的结果,只有建立尊重人權、保护個人自由的政府,才能實現中華民族的伟大复興。
- 人民有改變政府的權利。
第三条 中國民主黨的基本主張
- 保障人權,確保人們免於恐懼,保障人們的言论和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結社自由和迁徙自由等。
- 建立一個公平的社會,確保人們有平等地获得财富和發展的机會,確保财產的获得和使用不得與政府權力的滥用相聯繫;保护财產權,帮助弱者并使人們免於貧困;消除一切剝奪农民與少数民族權利及造成城鄉和地區差別的政策;建立全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 建立有效的根治腐败的機制,推動政府官員财產公開法的立法。
- 實現國民直选各級代议机構的代表,實現政府權力分權與制衡,保證司法獨立。
- 建立一個完善的市场经济,尊重人們追求财富的權利,同時尊重和保护劳工的利益。
- 發展全民教育,提供免費基礎教育,建立開放的教育體繫,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有家長自主選擇教育的方式和程度的權利。
- 保护环境和自然資源。
- 實現军队國家化,建設現代化的國防體繫。军队内不得设立任何政黨的支部。
- 尊重、保护各民族的宗教、语言、传統、文化習俗。各民族平等。按照聯合國的公约,尊重民族自决權。香港和台湾的政治制度最終將在一國一制的憲法框架内予以设立。
- 建立一個開放和自由的社會,融入國際文明,积极參與世界和平和秩序的建設。
贰 中國民主黨組織
第四条 中國民主黨人和黨員
- 中國民主黨人:中國民主黨對所有支持其理念和政纲的人們開放。凡是投票支持民主黨的选民或表示認同民主黨政策的人就是民主黨人。
- 中國民主黨黨員:凡認同本黨纲领并在本黨的基層組織註冊登記者,即為本黨黨員。
第五条 地方委員會
- 中國民主黨地方委員包括中國大陸的個省、市、自治區以省或市縣為单位建立的各級委員會,以及台湾、香港、和海外各級地方委員會。在中國黨禁未開的情況下,地方委員會不受本条的區域限制,以工作的需要予以建立。
- 中國民主黨地方委員會將由各地方民主黨人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組成并经全國委員會確認。
- 中國民主黨任何地方委員會一旦承認并按照本章程派代表参加全國代表大會,就不得以“中國民主黨”称號另行組織地方聯盟或其他區域或全國性組織。
- 中國民主黨地方委員會應当向全國委員會繳纳會費。會費繳纳规則由全國委員會制定或授權其執行委員會制定。全國委員會也可以根據需要向地方委員會拨款。拨款规則由全國委員會制定。
第六条 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議,或在中國實行普选後在國家议會或政府领導人的選舉年召開會議。會議由全國委員會主持。经三分之一全國委員會委員的提议,全國代表大會也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 中國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將由地方委員會派遣的代表团組成。代表团的名额由全國代表大會或全國委員會根據民主黨人的人数和地方的人口總数综合决定。当民主黨在中國大陸受禁時,代表大會的名额定由全國委員會確定。
- 中國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的职責是推选國家领導人候选人,制定、修改黨纲和章程,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议决民主黨政策纲领以及全國委員會提交的其他事項。
- 在黨禁開放之前,中國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的职責將由中國民主黨特別代表大會和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行使。
第七条 全國委員會
- 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由如下委員組成:
- 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地方委員會各推选2名委員;
- 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地方委員會第一負責人;
- 全國代表大會或特別代表大會選舉的委員,其選舉规則由全國代表大會或特別代表大會另行规定。
- 在代表大會闭會期間,主席提名并经半数全國委員會同意的特邀委員。
- 本章规定的全國委員會委員由中國民主黨代表大會或特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 经全國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的建议,全國委員會可经半数委員的同意撤銷某個委員的資格。
- 全國委員會履行下列职責:
- 組織召開主持全國代表大會;
- 準備或修改民主黨施政纲领;
- 選舉全國委員會主席;
-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 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
- 進行筹款,决定特邀委員,以及作出各种决议或决定。
- 全國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以全國委員會半数以上全體委員的出席為有效會議。在中國黨禁未開放的情況下,未出席會議的中國大陸委員可以不计算為應出席會議成員。會議决议以出席會議委員半数以上的同意為通過。
第八条 全國委員會主席
- 全國委員會主席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人。
- 全國委員會主席人选需经由五名以上全國委員會委員提名,并经全國委員會會議半数以上出席委員的同意当选。全國委員會副主席由提名的主席人选决定。全國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與全國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连选连任。
- 全國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罢免需经经監察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的建议,并经全國委員會會議半数以上出席委員的同意。
- 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全國委員會會議。
- 全國委員會主席對外代表中國民主黨。
- 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本章第九条规定的執行委員會的工作。
- 全國委員會可以设若干名誉主席。
第九条 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 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中國民主黨主席、副主席和8名執行委員組成。
- 執行委員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其人选應由3名全國委員提名,得票多的当选。執行委員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 執行委員會在全國委員會闭會期間對本黨事務作出决定,并對全國委員會負責。
- 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全國委員會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在主席不能工作的情況下,或经主席委派,主持執委會的工作。
- 執行委員會设執行長职務,其人选由主席提名,并经執行委員會過半数委員通過。執行長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 執行委員會應当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超過半数以上的執行委員的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會議决议以出席會議的半数以上委員的同意為通過。
- 執行委員會可设立秘書處和其他功能委員會。
- 執行委員的罢免需经第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由監察委員會提出罢免建议案,经全國委員會會議半数以上委員的同意,在全國委員會闭會期間,经全體過半数名執行委員的同意。
第十条 全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
- 全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九位監察委員組成。監察委員由5名全國委員提名并经全國委員會投票决定,得票多的当选。監察委員會推选一名監察主任委員主持工作。
- 監察委員會受理對任何全國委員、執行委員和全國委員會主席的弹劾或其他惩戒提议。惩戒方式包括警告、记過、和改過建议書。
- 弹劾案應当由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五名黨員提出。任何弹劾和惩戒提议案需经至少5名監察委員的同意方能通過。監察委員會應当制定弹劾和惩戒提议案程序规定。
- 弹劾案應当按照章程第七条第2款,第八条第2款,第九条第7款规定提交各全國委員會决或執行委員會决定執行。弹劾案通過後,在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闭會期間,被弹劾人應当停止职務。
- 監察委員會受理全國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决议违反本會章程的复议提案。本条款规定的复议提案應可由各地方委員會单独提出或三名以上的全國委員會委員或三名以上執行委員聯名提出。任何按照本条款提出的复议案需经至少5名監察委員的一致意见决定。監察委員會應当制定關於复议案审核的程序规定。
- 監察委員會受理各地方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對黨員的處分决定违反本憲章的复核提案。本条款规定的复核提案由受處分的黨員提出。该复核提案需经至少5名監察委員的一致意见予以决定。監察委員會應当制定關於复议案审核的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中國民主黨荣誉資政团
- 中國民主黨荣誉資政团由在黨禁未開的危险情境下參與本黨的创建和發展而遭受長期監禁的先行者組成,其主要职責是為全國委員會的工作提供建议、維護民主黨的統一和团结。荣誉資政团由全國委員會推选產生,全國委員會闭會期間有執行委員會推选。
- 荣誉資政团设主席若干名,由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推选。
第十二条 中國民主黨顾问团
- 中國民主黨顾问团由本黨海外資深人士、友黨負責人或獨立人士組成,其主要职責是為全國委員會的工作提供建议、宣扬民主黨的理念和帮助筹款。顾问团由全國委員會推选產生,全國委員會闭會期間有執行委員會推选。
- 顾问团设立主席一名或数名,由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推选。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通過和修改
- 本憲章经中國民主黨(特別)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代表通過後生效。
- 本憲章的修改需经三個以上的地方委員會或全國委員會的提议并经全國(特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的多数通過。